南方网讯 为促进工业企业的进一步发展,潮州特制订如下优惠措施:
用地方面
(一)对潮州经济开发试验区北片工业区范围内已统征的工业用地,一般工业项目地价按工业用地平均标定地价给予优惠20%;经省或省以上科技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或项目,其地价给予优惠50%。
(二)对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非统征的工业用地,由有关部门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在符合国家有关土地法规和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可以生地出让。有关部门只收取征地补偿费及有关税费,土地平整和小区配套由用地单位负责。
(三)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一般工业项目缴纳地价款达到总额 40%、高新技术企业缴纳地价款达到总额 20%,可先发给土地红线图。企业凭红线图办理项目规划报建手续。尚欠地价款允许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1年内分期付清,不计利息。地价款全额付清后给予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四)企业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超过1年未按用地性质和项目进行建设的,取消原给予的地价优惠,由国土资源部门补收原优惠的地价款,并收取土地闲置费;超过2年的,由国土资源部门收回土地使用权;擅自改变用地功能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企业受让工业用地属潮州经济开发试验区范围内的,由潮州经济开发试验区管委会负责初审并进市国土资源局审批;属潮州经济开发试验区以外的,直接送市国土资源局审批。
水、电方面
(一)新办工业企业用水(含基建期间用水),前两年按当时价降低5%。优惠款项由供水单位负担。
(二)电力部门要进一步理顺供电体制,降低成本,逐步降低供电价格。
城市建设收费方面
(一)市政建设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收取。
(二)绿化费:按应收总额给予减少8 0%的优惠,但建设单位在报建时必须提供自行绿化的设计方案,项目竣工时由有关职能部门组织绿化验收。
(三)供配电贴费:报装时先收取 50%;,余下 50%允许制订计划分二年缴清。
(四)环境影响评价费:按每平方米1元收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由市外单位承担的,按规定缴费。
技术、人才吸引方面
(一)鼓励国内外的组织或个人带经有关部门确认的高新技术项目或科技成果来我市投资兴办工业。项目或科技成果持有人可以该项目或成果作为无形资产作价向企业出资入股。对个人以高新技术项目或科技成果入股所得股份红利,以及用人单位颁发的资金转增股本,直接投入本企业生产经营的,不列为个人所得税计税额。
(二)对引进、接收的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凭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由公安部门给予办理入户手续,不受任何指标限制。具有高级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人员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与其一起居住的父母可随调、随迁;其他层次人才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也可随调、随迁,并优先安排其子女的入学、入托。
(三)实行“人才工作证”制度。对应聘来我市工作但暂不迁入户口、暂不转移人事行政关系的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由人事部门颁发《人才工作证》。持证人享受用人单位同类人员的一切待遇;用人单位应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其生活福利、家属就业、子女入学入托等方面享有与我市常住户口公民同等待遇。
审批服务方面
(一)实行工业项目核准登记制。1、凡属国家、省产业政策鼓励及允许发展(特种行业除外),总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下3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工业生产性项目,先报县(区)、市外经贸部门审批合同、章程; 2、总投资在3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工业生产性项目,由外经部门审批可行性报告、合同、章程后,报同级计划主管部门备案;3、凡属国家、省产业政策鼓励及允许发展的(特种行业除外),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内资工业生产性项目(包括技改项目),由投资项目法人报同级计划主管部门(技改项目报工业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办理备案登记。
(二)凡属国家鼓励投资项目及允许的外商直接投资项目,投资者可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名称预先登记核准手续。
(三)实行工业项目年审和工业竣工一次性联合验收制度。企业法人在每年度终了的15天内或在项目竣工试产前向经贸部门申报,由经贸部门负责组织建设、计划、外经、工商、海关。税务、环保、消防、安全生产等有关部门联合审查验收。
(四)实行税外负担登记制度。税外负担登记采用登记卡形式,有企业持有,市物价部门负责具体的组织实施工作。对企业的各种收费,需持有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证,并使用财政部门和地方税务部门印制的统一票据,如实填写企业交费登记卡。否则,企业有权拒付,并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五)设立“潮州市企业投资服务如心”,为各种所有制企业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六)建立工业协调会议制度。协调会议有市长或分管工业的副市长主持。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局,每季至少召开一次协调会,解决工业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财政、税收方面
(一)每年从市级财政中安排一定数额的专项资金,以定额贴息或全额贴息的形式专项扶持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和技术创新项目,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具体按精州市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潮府[2000」26号)。
(二)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对工业企业的税收实行如下优惠:
1、对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目投产年度起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 2年的优惠,以后年度按 15%的优惠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
2.对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盈利企业新产品研究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 10O以上(含 10O),其当年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列支外,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 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所得额。
以上优惠措施至2005年12月31日止。期间如上级政策有调整时,按上级有关政策执行。本措施实施后,原市政府批准的潮州经济开发试验区的优惠措施同本措施有抵触的,以本优惠措施为准。(编辑:赵勇)
南方网版权相关声明:
① 本网欢迎各类媒体、出版社、影视公司等机构与本网进行长期的内容合作。联系方式:
② 在本网转载其他媒体稿件是为传播更多的信息,此类稿件不代表本网观点。如果本网转载的稿件涉及您的版权、名益权等问题,请尽快与本网联系,本网将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尽快妥善处理。联系方式:
③ 在本网BBS上发表言论者,文责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