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网讯 干部“能上”,也要“能下”,但后者却是我国干部人事制度改革长期未能突破的难点。广东省委组织部最近出台了干部人事制度八项新措施,明确规定领导干部存在严重失误、失职等行为的,必须引咎辞职、免职或降职,这标志着广东省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在冲破干部“能下”这一难点问题上迈进了一大步。
这八项新措施是广东省贯彻落实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配套制度,其中,《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实施办法》将干部辞职分为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四类,引咎辞职的“咎”被明确界定为决策失误、管理疏漏、用人不当、监督不力等八种行为,凡存在上述情形之一,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即使没有触犯刑律,也必须引咎辞职;工作不称职、群众不信任的,应引咎辞职而拒不辞职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其辞职。《党政领导干部免职、降职实施办法》规定,领导干部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不称职等七种情形之一的,免去其现职;存在“政绩”造假、临阵脱逃、拒不服从组织安排等十一种行为之一的,予以降职。
此外,《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在广东首次提出:用人严重失察者,必须追究考察者责任;《公开推荐党政领导干部实施办法》、《民主推荐党政领导干部实施办法》则进一步落实了选人用人的民主化、公开化;《党政机关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聘任制实施办法》、《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实施办法》、《党政领导干部破格提拔和越级提拔实施办法》为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把各类优秀人才集聚到党和国家的各项事业中来提供了“特别通道”。(编辑:李美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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